文号:2007年第2号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2007-2-1 失效日期:

2007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要求陆续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了2006年已经实施关闭和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现对部分地区2006年已公告的944处矿井名单予以公告(第三批)。
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二月一日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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