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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规总院颁布《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编制暂行规定》

  • 时间:08-01-06  来源:   进入论坛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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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节约能源资源,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近日以水电规科[2007].0051号文,颁布了《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编制暂行规定》。其全文如下: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编制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甩水能资源,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节约能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玫革委审批、核准或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合新建、改建和扩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节能降耗设计和分析工作,编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节能降耗分析篇章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应一同提交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中,水电工程施工期一、运行期能耗系指枢纽工程建设和电站运行中直接消耗的电能、燃煤和燃油,不包括其他间接耗能;能源利用效率是指单位产值耗能、单位产品耗能、主要用能设备耗能、单位建筑面积耗能以及水电站综合效率等。
   
    二、基本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包括节能降耗分析,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应满足国家、行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划和节能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应按照节能、节地、节材0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贯彻节能’降耗思想,依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规定,把节能方案、节能技术和节能措施落实到工程技术方案、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之中。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规定,并通过优选设计方案、创新工程技术、实行集绔化管理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的耗能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j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工程安全、质量、技术、环保、节能弋投资’、经济效益等关系|"确保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可行、质量合格、经济合理,并适合我国国情,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八条;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确定的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方案和主要节能措施是施工期和运行期中开展节能监管的基本依据。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进一步落实节能降耗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和计划,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应根据电站的运行特性及其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和效益,分析其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分析说明其节煤效益以及对受电地区能耗和温室气体减排等方面的有利影响。
    第十条  应根据水电工程设计方案,从主要建筑物设计、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工厂设施、生产性建筑和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施工期能耗种类、数量,基本明确主要耗能设施,分析能源利用效率o    .
    第十一条  应根据水电工程设计,从水轮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全厂生产辅助设备、厂坝区公用设施、生产性建筑和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运行期能耗种类、数量和特点,明确主要耗能设施,分析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重点从工程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机组及其辅助系统、建筑暖通和空调、工程施工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设计体现节能降耗思想,通过技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等综合分析,比较论证,优选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应根据施工期、运行期能耗种类、数量和总量(折算到标准煤吨),分析确定能耗指标,分别分析评价施工期、运行期的能源利用效率,明确节能目标,制定节能计划,提出具体的节能措施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期能耗应根据主要项目工程量、施工工期以及施工建筑、设备、施工技术和工艺设计,考虑其负荷水平、设施或设备利用率、生产效率等因素进行估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用能指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也可采用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进行估算。
    第十五条  应根据水轮发电机组和主变压器的附属设备、全厂生产辅助设备、厂坝区公用设施以及电厂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施等计算分析厂用电负荷,考虑厂用电供电方式和设备运行要求等因素,计算厂甩电量。水电站厂用电量或厂用电率也可参照类似规模和条件的已建水电站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四、其他



    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对水电工程运行期节能降耗进行初步分析,列入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中。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可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反映,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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