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襄樊政办发〔2006〕5号 颁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遏制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现象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开挖取土、兴建建筑物、种植林木等行为的发生,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全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电网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安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展创建“平安电网”活动,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自觉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电力企业要在城乡结合部、案件易发地段和人口密集的区域悬挂永久性安全标志牌、警示牌,保证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市、县(市)和襄阳区经贸部门作为本地电力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线下各类障碍隐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畅通。电力企业要加强巡线、检查,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开挖取土、违章建筑、开山放炮以及在电力杆塔上搭建通信、广播、电视线路或安装有关设备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围攻供电所、变电站的案(事)件要做到快侦、快破、快处理;对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的案件,要组织专班,限期侦破,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处理。对典型案件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公处、公判,并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宣传,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各级经贸、工商、供销、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各级规划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统一安排和预留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建设用地。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在已建电力设施(包括已经批准的拟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的周围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对有可能妨害电力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今后,凡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企业可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电力企业应在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林木采伐进行施工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其它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可依法予以砍伐和修剪,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林业、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穿过林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得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园林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应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对不符合国家法定安全距离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五)对其他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按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无偿修剪或砍伐。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修剪或砍伐、后通知林权所有者的应急措施。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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