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时间:08-01-06  来源:   进入论坛   0
  • 【字体大小:  

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7-12-26   失效日期: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对涂改、损害、移动、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 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 月1 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本文作者:)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