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7-12-26 失效日期: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对涂改、损害、移动、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 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 月1 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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