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DL/T 604-1996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7-16 生效日期:1996-12-1 失效日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能源部制(修)订行业标准计划(编号为91-38)的要求制订的。原定的标准名称是"电容器组成套装置订货技术条件",为了与国内现行产品标准名称相对应,经电力工业部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1994年9月)拟定更改为现名称。本标准在认真研究国内现有的国家标准GB50227-9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机械行业标准JB7111-93《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吸取装置实际运行的经验教训,从保证装置及其相连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出发,针对装置的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要求,同时与同级标准协调一致,使新标准力求达到安全正确、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本标准于1996年7月16日发布,从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世琦、史班、杨昌兴、王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使用的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中35kV及以上变电所内安装在6~66kV侧的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1.2~311.6-83 高电压试验技术
GB 763-90 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 2706-89 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
GB 2900-94 电工术语
GB 3983.2-89 高电压并联电容器
GB 4208-84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 7675-87 交流高压断路器的开合电容器组试验
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7-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DL 402-91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 442-91 高压并联电容器单台保护用熔断器订货技术条件
DL 462-92 高压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订货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制造厂根据标准要求设计并组装供货的整套并联电容器装置。装置由并联电容器组及相应的一次和二次配套设备组成;配套设备一般应包括:断路器、串联电抗器、放电线圈、避雷器、电容器单台保护用熔断器及保护和自动装置。
3.2 电容器组
由多台电容器根据技术条件按一定方式连接的总体。
3.3 装置的额定容量(QN)
一套装置中电容器组的额定容量即为该套装置的额定容量。
3.4 装置额定输出容量
当装置中电容器组承受的电压等于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时,装置的额定输出容量等于装置的额定容量减去配套串联电抗器的额定容量。
3.5 装置的额定电流(IN)
装置的额定电流等于电容器组的额定电流。
3.6 装置的额定电容
即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容。
3.7 额定电抗率(K)
装置中串联电抗器的感抗与电容器组容抗的比值。
3.8 装置的额定电压,(UN)
装置接入系统处电网的标称电压。
3.9 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UCN)
装置内每相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
3.10 串联段
在多台电容器连接组合中,相互并联的单台电容器群。
3.11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
装置所采用的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其数值应等于电容器组额。定电压除以串联段的段数。
4 要求
4.1 产品分类
按安装型式可分为柜式、构架式及集合式3种。
按投切方式可分为手动投切和自动投切2种。
按使用条件可分为户内型、户外型2种。
4.2 使用条件
4.2.1 海拔
安装运行地点的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m。
注:用于海拔高于1000m地区的装置,其要求应按GB 311-83由使用部门与制造厂协商确定。
4.2.2 环境空气温度
安装运行地点的环境空气温度范围为-40~+45℃。在此温度范围内按装置所能适应的环境空气温度范围分为若干温度类别,每一温度类别均由下限温度和上限温度来表示。
下限温度为装置可以投入运行的最低环境空气温度,其值从5、-5、-25、-40℃中选取。
上限温度为装置可以在其中连续运行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其值从40、45℃中选取。
任何下限温度和上限温度的组合均可选为装置的温度类别。
安装运行地区的环境空气温度应与装置的温度类别相适应。
4.2.3 抗污秽能力
装置各外绝缘的泄漏比距应不小于2.5cm/kV(相对于系统最高工作电压),对于重污秽地区应适当加大泄漏比距。
4.2.4 抗震要求
装置应能承受地震烈度为8度的作用。
4.2.5 装置的额定电压
装置的额定电压应在下列数值中选取:6、10、35、66kV。
4.2.6 装置的额定容量
装置的额定容量推荐按表1选用。
4.2.7 装置的额定电抗率
额定电抗率应在下列范围内选取:≤1%,4.5%~6%,12%。
表1 装置的额定容量
| 级差容量 | 装置的额定容量 | |||||||
| 0.15 | 0.3 | 0.45 | 0.6 | 0.75 | ||||
| 0.3 | 0.9 | 1.2 | 1.5 | 1.8 | ||||
| 0.6 | 2.4 | 3.0 | 3.6 | 4.2 | 4.8(5.0) | 5.4 | ||
| 1.2 | 7.2 | 8.4 | 9.6 | |||||
| 2.0 | 2.0 | 4.0 | 6.0 | 8.0 | 10 | 12 | ||
| 4.0 | 16 | 20 | ||||||
| 6.0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注:单台电容器容量为334kvar时,其3台组合容量可按1000kvar计算。
4.2.8 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
装置内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应按表2选取。
表2 电容器组额定电压标准值
| 电抗率% | 装置的额定电压 | |||
| 6KV | 10KV | 35KV | 66KV | |
| ≤1 | 21 | 38 | ||
| 4.5-6 | 22 | 41 | ||
| 12 | 23 | 43 | ||
4.3 电器和导体选择
电器和导体选择应符合GB50227-95的有关规定要求。
4.4 布置和安装
4.4.1 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GB50227-95的有关规定要求。
4.4.2 构架式装置的结构件应具备通用性与互换性。
4.4.3 最小电气间隙
4.4.3.1 户内装置的带电体间、带电体与接地体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3所列数值。
表3 户内装置的最小电气间隙
| 相关位置 | 电力系统标称电压 | 二次回路 500V以下 | |||
| 6KV | 10KV | 35KV | 66KV | ||
| 不同相的裸导体间 | 100 | 125 | 300 | 550 | 4 |
| 带电裸导体至接地框架 | 100 | 125 | 300 | 550 | 15 |
| 带电裸导体至板状遮栏 | 130 | 155 | 330 | 15 | |
| 带电裸导体至网门及网状遮拦 | 200 | 225 | 400 | 650 | 50 |
4.4.3.2 户外装置的带电体间、带电体与接地体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可按表4推荐的数值选用。
4.4.4 电容器组的安装尺寸
电容器组的安装尺寸不应小于表5所列数值。
表4 户外装置的最小电气间隙 mm
相关位置 | 电力系统标称电压 | ||
6~10kV | 35kV | 66kV | |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 200 | 400 | 650 |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 200 | 400 | 650 |
设备运输时,其外廊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 | 950 | 1150 | 1400 |
网状遮拦至带电部分之间 | 300 | 500 | 750 |
无遮拦裸导体至地面之间 | 2700 | 2900 | 3100 |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 | 2200 | 2400 | 2600 |
表5 电容器组安装尺寸表
| 名称 | 电容器(户外、户内) | 电容器底部距地面 | 框架顶部至 屋顶净距 | ||
| 间距 | 排间距离 | 户外 | 户内 | ||
| 最小尺寸 | 100 | 200 | 300 | 200 | 1000 |
4.4.5 柜式装置外壳的防护等级
柜式装置外壳的防护等级按表6选取。
表6 防护等级
| 符号 | 含义 |
| IP2X | 阻挡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手指或长度不超过80mm的类似物 |
| IP3X | 阻挡直径或厚度大于2.5mm的工具、导线等及直径超过2.5mm的其他物体 |
| IP4X | 阻挡直径或厚度大于1.0mm的导线、带或直径超过1.0mm的其他物体 |
| IP5X | 防尘(指防止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大量尘埃进入,但不能完全防止灰尘进入) |
4.4.6 连接线及熔断器的安装
4.4.6.1 电容器至电容器组横联线之间必须采用软连接,不得将电容器的套管直接与横联线连接。
4.4.6.2 熔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DL 442-91的要求。
4.4.7 串联电抗器及放电线圈的选用
装置中的串联电抗器及放电线圈宜选用单相式,电容器选用集合式电容器时宜选用单相式组合。
4.5 保护及控制方式选择
保护和控制方式根据现场的条件进行选择,应符合GB 50227-95的要求。
4.6 性能要求
装置的金属件外露表面应有可靠的防腐蚀层。
装置中各配套设备除应符合各自的质量标准外,尚应满足成套的性能要求。
4.6.1 电容偏差
4.6.1.1 电容器组容许的电容偏差为装置额定电容的0~+5%。
4.6.1.2 三相电容器组的任何两线路端子之间,其电容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超过1.02。
4.6.1.3 电容器组各串联段的最大与最小电容之比应不超过1.02。
4.6.2 电感偏差
4.6.2.1 在额定电流下,额定电抗率K≥4.5%的电抗器,其电抗值的容许偏差为0~+5%;K≤1%的电抗器,其电抗值的容许偏差为0~+10%。
4.6.2.2 对于三相电抗器或单相电抗器组成的三相电抗器组,每相电抗值不超过三相平均值的±2%。
4.6.2.3 对于油浸铁芯电抗器,在1.8倍额定电流下的电抗值与额定值之差不超过-5%。
4.6.3 绝缘水平
装置的一次电路的各相之间及相与地之间、二次电路与地之间应能承受表7规定的耐受电压。工频耐受电压施加的时间为1min。
表7 绝缘水平 kV
| 装置额定电压 | 一次电路 | 二次电路工频耐受电压(方均根值) | |
| 工频耐受电压(方均根值) | 冲击耐受电压[(1.2-5)/50μs,峰值] | ||
| 6 | 32 | 60 | 2 |
| 10 | 42 | 75 | |
| 35 | 95 | 200 | |
| 66 | 140 | 325 | |
注:对于单套管的电容器,其外绝缘水平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厂协商解决。
4.6.4 温升
对于构架式装置,其母线之间连接处及主电路中各连接处的温升应不超过50K,各电器设备的温升应不超过各自的规定。
对于柜式,装置,除各电器设备的温升不超过各自的规定外,其余应符合GB763-90的有关规定。
4.6.5 耐受短路电流能力
主回路中的电器设备、连接线及机械结构应能耐受短路电流和电容器内部极间短路放电电流的作用而不产生热的和机械的损伤及明显的变形。
装置的额定短路耐受电流值推荐在下列数值中选取:2.5、8、12.5、20、25、31.5kA。
4.6.6 过负荷能力
4.6.6.1 稳态过电流
装置应能在方均根值不超过1.1×1.30IN的电流下连续运行。该电流系由1.1UN、电容值偏差及高次谐波综合作用的结果。
4.6.6.2 稳态过电压
装置的连续运行电压为1.05UN,且能在表8所规定的稳态过电压下运行相应的时间。
表8 稳态过电压
| 工频过电压 | 最大持续时间 | 说明 |
| 1.10UN | 长期 | 指长期工作电压的最高值不超过1.1倍 |
| 1.15UN | 每24h中30min | 系统电压的调整和波动 |
| 1.20UN | 5min | 轻载荷时电压升高 |
| 1.30UN | 1min |
4.6.6.3 涌流
a)单台电容器及其保护用的熔断器所能承受的涌流应分别满足相应标准GB3983.2-89及DL 442-91的要求。
b)装置应能将投入电容器组时产生的涌流限制在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20倍以下。
4.6.6.4 过渡过电压
装置应选用无重击穿断路器,开断时不应发生重击穿。极间过电压不得超过2.2倍。
4.7 安全要求
4.7.1 放电线圈必须直接并接于电容器组的两端,其间不得有断路器、熔断器或任何别的隔离器件。
4.7.2 在人员接触电容器之前,都必须将电容器的端子短路并接地。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基本条件
a)除一次电路元件应分别进行试验外,进行装置整体试验时,有关接线都必须按实际运行情况连接好;
b)试验电压的频率应为50±0.5Hz;其波形应接近正弦波形(即两个半波基本一样,且峰值和方均根值之比不超过√2±0.07、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c)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10~40℃,并作记录。
5.2 外观检查
目测检查绝缘子是否有损伤,金属件外表面是否有损伤或腐蚀,各配套件是否有渗油、表面损伤、外壳变形。用量具按GB 50227-95的要求检验有关的尺寸。
5.3 电容测量
装置的电容可用实际测量电容的方法,也可根据装置内各单台电容器的实测电容用计算的方法来检验。
5.4 电感(电抗)测量
干式空芯电抗器测量电感时,可以在降低电流和电压的情况下进行,也可以用电桥法测量。
测量垂直叠装的干式空芯电抗器的电感时,应使用三相电源。
当忽略电阻成分时,电抗为试验端电压和电流的比值。
5.5 耐电压试验
试验前应将不易承受试验电压的电器元件(如避雷器、电容器、放电线圈等)拆除,并另行试验。
5.5.1 工频耐电压试验
工频耐电压试验在装置的相间、相与地之间、辅助电路与地之间以及带电部件与绝缘材料制成或覆盖的外部操作手柄之间进行,试验电压由表7中选取。
试验时,应从装置额定电压的一半或以下开始升压,在2~10s内均匀升高到试验电压值,并在该电压下保持规定的时间。
5.5.2 冲击耐电压试验
冲击耐电压试验只对柜式装置进行。电压施加于装置的相与地之间,试验电压及波形由,表7中选取。
试验时,先施加15次正极性冲击,紧接着再施加15次负极性冲击。改变极性后,施加负极性冲击之前,允许施加数次低幅值的冲击。
如果每一极性试验中均未发生多于2次的闪络且未发生击穿,则认为装置通过了该项试验。
5.6 温升试验
本试验只对柜式装置进行。
试验时,装置应按正常布置;应给装置施加不低于UN的电压,并使装置的容量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等于1.35QN。
试验时应有足够的时间使温度达到稳定。每隔1~2h用温度计或热电偶或其它测温仪测取各规定部位的温度,同时测量最热区域2台电容器中间的冷却空气温度。当6h内连续4次测量温度的变化不超过1K时,认为温升达到稳定。
试验期间应测量装置的周围空气温度,此测量应用不少于3支经标准温度计校验过的水银温度计或热电偶进行。温度计或热电偶均匀布置在距装置约1m之处,放置高度应为装置各载流部分高度的平均值。取最后2次所测温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装置的周围空气温度。
为了避免由于温度的迅速变化而引起的误差,温度计或热电偶应置于盛有油的容器中,使热时间常数约为1h。
注:如受试验条件限制,本试验也可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然后换算到1.35QN下的温升值。
5.7 短路强度试验
装置的短路强度试验的目的是验证装置耐受由短路电流引起的热应力和电动应力的能力。
试验时,装置按正常使用情况安装,装置进线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值按4.6.5条中的推荐值选取。功率因数见表9。
表9 短路强度试验电流
| 短路电流KA | cosφ |
| 2.5 | 0.7 |
| 8 | 0.5 |
| 12.5,20 | 0.3 |
| 25,31.5 | 0.25 |
试验方法按GB 2706-89,试验时,备试电容器组进线端子处短路。
试验后若母线没有过大变形,导线、绝缘支持件没有任何损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仍符合规定,电器没有损坏,则认为装置通过了本项试验。
5.8 防护等级检验
本检验只对柜式装置进行。
检验时根据所选取的防护等级,按GB4208-84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
5.9 放电试验
放电试验应分别在每一组电容器上进行。用直流将电容器组充电至额定电压的峰值,然后接通放电装置。测量电压下降至50V所经历的时间,应在5s以内。
注:自动投切装置的放电试验可结合投切试验进行。
5.10投切试验
投切试验应参照GB 7675-87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于由多组电容器组成的装置,试验应对每一组进行,各投切操作30次,测量过电压及涌流;背靠背试验仅需对投入最后一组电容器组时进行测量,操作10次。
试验时,断路器应能正常切合,机械运动灵活,无操作力过大或卡住现象,与其相连接的机械联锁或其它附件承受上述操作次数后应未受损伤,且不应发生重击穿,过电压及涌流均不应超过规定值。
5.11 熔断器保护试验
在某台电容器两端并接1或2台与其同容量的电容器,模拟内部故障,通电后观察熔断器动作情况,应能正确动作。
5.12 保护装置试验
对于柜式及构架式装置,可在一次电路上并接或撤出1~2台电容器以模拟电容器内部故障,或在二次回路上设定等价故障信号,保护装置在整定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5.13 自动控制试验
本试验只对自动投切的装置进行。试验时,按控制方式的要求设置运行状态,自动投切装置应能正确动作。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5.14 检验规则
装置的试验分为:出厂试验、型式试验和验收试验。
5.14.1 出厂试验
每套装置出厂时均应进行出厂试验,其项目如下:
a)外观检查;
b)电容测量;
c)电感测量;
d)工频耐电压试验;
e)保护装置试验。
5.14.2 型式试验
新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在生产中,当材料、工艺、产品结构或所选用的配套设备有所改变,且其改变有可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时,也应进行型式试验,此时允许只进行与这些改变有关的试验项目。
在正常生产中,每5年至少应进行1次型式试验。
用来做型式试验的装置必须是经出厂试验合格的装置,除出厂试验项目外,增加下列试验项目:
a)冲击耐电压试验;
b)温升试验;
c)短路强度试验;
d)防护等级检验;
e)投切试验;
f)放电试验;
g)熔断器保护试验;
h)自动控制试验。
5.14.3 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项目包括所有出厂项目,另加自动控制试验。
6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6.1 标志
6.1.1 每套装置应装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
a)名称及型号;
b)额定电压,kV;
c)额定电流,A;
d)额定频率,Hz;
e)额定容量,kvar;
f)额定电抗率,%;
g)主接线圈;
h)出厂编号;
i)制造年月;
j)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6.1.2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如下标志及字样:
a)型号、制造厂名称、交货合同号;
b)收货单位和地址;
c)净重、毛重、箱体尺寸以及"共×箱,第×箱";
d)"小心轻放"、"不许倒置"、"请勿受潮"等。
标志和字样应牢固、清晰、整齐。
6.2 包装
包装前必须把积尘擦净,按装箱单进行包装。
6.2.1 包装箱必须牢固,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装置及装置内的电器不受损伤。
6.2.2 装箱资料应包括:
a)装箱单(应详细标明配套设备的数量、型号、制造厂名、出厂编号);
b)合格证(包括配套设备的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出厂试验报告;
e)安装时必需的技术图样。
6.3 贮存和运输
在贮存和运输装置期间,应能保证装置的性能和质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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